法律基础知识
特别说明: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侧重测查报考者的发誓知识运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取消了“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规定,大大缩小了考核范围,而集中到对法律知识的考核。最终在2007年的公务员考试,严格贯彻了考纲的这一要求,“常识判断”的25道题目全部是法律题。
面对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上述重大变化,国家在公务员考试中势必仍将法律知识的考试作为一个长期的重点来抓。在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考试的几大部分中,法律知识不像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其它几个部分,只要你掌握了解题技巧,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解答问题,法律知识属于知识记忆型,涉及范围广,文字比较枯燥,知识点比较杂,需要记忆的地方比较多,所以很多考生在公务员备考过程中很难全面的准备有关法律知识的复习资料,往往不能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复习。为了让更多的考生更好、更轻松的学习法律知识,我们“中公教育”应广大公务员考生的需要,利用自身多年的公务员考试资料编写经验以及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入总结,反复思考,结合最新的研究成果,特别推出为期一个月的法律专题讲座。在本次法律专题讲座中,因为大部分公务员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我们将根据法律知识复习的特点,既做到全面包括,又做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剥壳去籽,合理的安排复习资料,让考生更方便的复习到法律的各个知识点,力争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希望广大公务员考生可以和我们中公教育共同进步,也欢迎广大公务员考生来电咨询(010-62698755)或者登陆我们的网站(www.offcn.com)了解更详尽的有关公务员考试的信息。
最后,祝广大考生考试
中公教育
第一节 法理学
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这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做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省与较大的市是两级行政区划,所以,不仅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而且它本身也分为两级。地方性法规如属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属于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还包括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完成立法程序且生效后,要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通过后,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并由后者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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