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中公讲师、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录用纪律。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中公讲师、面试考官不得参与涉及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活动,不得出版有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辅导材料和书籍。
第六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过程摄像录音。对面试过程有争议时,可以查看摄像录音资料。摄像录音资料保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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