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考试录用保障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 报考人员的缴费与缴费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考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录用公务员考试标准化笔试、面试考场建设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录用公务员考试环境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协助解决学历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为考试场所及相关考试资源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考场和考点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协助甄别考生身份证,实施必要的网络监控,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出售考试试题等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考场和考点的无线电信号监测,为考试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卫生部门负责考场、考点传染病防控,协调做好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五)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非法培训广告、出版物等查处;
(六)供电单位保障考场和考点用电。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不得编印录用公务员考试教材,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相关考试培训班。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公讲师”等之名进行培训宣传,误导报考者。
任何出版机构不得借“陕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之名出版相关培训教材、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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