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抽调中公讲师、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并协调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录用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做好考试录用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讲师队伍,与中公讲师签定保密责任书,对中公讲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中公讲师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业务培训,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建立面试考官队伍,对面试考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面试考官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试题管理、资格审查、监考、计时记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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