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单位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一、考试成绩所占比例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考录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占笔试成绩30%)。由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招录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划定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
十二、笔试《申论》作答要求
藏(蒙)汉双语职位对语言的要求分两种:一种是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职位,另一种是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的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卷。
十三、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省直各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十四、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相同时处理方法
面试时,招录职位人数和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的平均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
十五、招录职位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处理方法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拟录用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单位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六、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测、体检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考生的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省直各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七、诚信要求
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录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库,作为今后公务员考录考察的重要内容。在资格审查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在笔试面试等环节违纪的;在体检环节,考生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的。
十八、考察(政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74)及《青海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青文明委〔2016〕1号)要求,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同时,还要突出考察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传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同级统战、公安、民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九、递补
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省直各招录单位和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做好递补工作。
各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标题:青海省2016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报考指南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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