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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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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18:07:27|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十二、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报考工商、质监、地税、统计等垂管系统职位者由各垂管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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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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