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视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 ,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的观念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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