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 >

2021年《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源泉扣缴进入阅读模式

2021年《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源泉扣缴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9-18 16:08:53| 来源:中公财经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收获自己理想的成绩!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源泉扣缴,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源泉扣缴

1.适用源泉扣缴情形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按10%征税的非居民纳税人适用源泉扣缴。

2.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摊后的余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4.扣缴义务人

(1)法定扣缴义务人——支付人;

(2)指定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知识点:源泉扣缴,想要了解更多中级经济法相关内容,就请每天关注本站,小编会经常为大家更新。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中级会计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查看中级会计师培训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群内会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点击进入>>2020经济法备考经典问题答疑

点击进入>>2020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汇总

此内容为中公财经原创。未经中公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中公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白雪)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