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 >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进入阅读模式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8-17 17:23:04| 来源:中公财经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枯燥而漫长,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相关内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复习知识点的同时不要忘记掌握经济法重要考点哦!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1.设立失败债务和费用的责任承担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设立过程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承担

(1)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中级会计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查看>>中级会计师培训课程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

点击进入2020经济法备考经典问题答疑

点击进入2020年经济法各章节分值占比

此内容为中公财经原创。未经中公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中公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白雪)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