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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名义股东VS隐名股东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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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15:52:44| 来源: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名义股东VS隐名股东,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名义股东VS隐名股东

1.投资协议内部效力

(1)合同效力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订立内部投资协议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投资收益争议解决 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自己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解释】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合同权利。

2.投资协议外部效力

(1)对公司、其他股东 实际出资人“不得”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名义”股东。
【解释】内部协议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没有约束力的,实际出资人要想成为显名的股东,必须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出资的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处理。
(2)对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物权法》处理,即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
【提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实际投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对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提示】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名义股东VS隐名股东,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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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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