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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2019年辽宁失业保险金常见问题汇总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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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1:12:03| 来源: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那么,失业金常见问题有哪些?下面, 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必须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人员可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认定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终止劳动合同的。

已经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是怎样的?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举例说明: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 = 3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的 = 6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的 = 9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的 = 12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 = 13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 = 14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的 = 15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的 = 16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的 = 17个月失业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 = 24个月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期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辽宁失业保险金常见问题汇总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会计考试相关内容,可持续关注本站,小编会为大家时常更新。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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