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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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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14:27:27| 来源: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

(一)合同的生效

1.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三)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效力及格式条款,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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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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