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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12)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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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1:22:14| 来源:中公会计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不少考生在纠结要不要现在就开始学习,学哪些知识点。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十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小编在此预祝所有中级会计考生备考顺利,成功拿下中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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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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