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6】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及其后手均可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具体规定如下:
| 记载主体 | 具体内容 |
| 背书人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出票人 |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权利 |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 记载 |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
| 责任 |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 概念 |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 |
| 权利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时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 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 背书人履行债务时 | 被背书人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 |
| 记载事项 |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写为“为担保”、“为设质”等,也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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