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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能否扣除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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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14:48:50| 来源:中公会计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能否扣除

我国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我国确定征收消费税的税目有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消费税在一般情况下,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但是为了平衡税负,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允许部分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具体共有9项。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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