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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所得税汇算清缴2 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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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6:25:23| 来源:中公会计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所得税汇算清缴2 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一、如何认定福利费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PS: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支出如何扣除?

大家都知道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但大家知道吗?这个限额内扣除的数据是实际发生数,而不是计提数。所谓实际发生数就是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这方面企业可能要接受税务的检查。如果已入账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其次,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的金额,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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