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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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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5:39:18| 来源:中公会计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从这个公式大家可以发现,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作为收入总额的减项存在的,所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都是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尽管这两项内容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差别。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

而免税收入本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项目,但国家基于种种考虑,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而暂不予征税的项目。

由于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计税项目,所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免税收入就不存在这种束缚,也就是说,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并未明确把企业列入拨付资金的对象。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这些项目对于企业来说犹如过路财神,收到后还没捂热乎就要上缴财政,自然不用征税啦。所以应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对于未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那当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单位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发票的管理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应当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什么叫专项用途呢?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财政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3)企业对该资金及与该资金相关的支出能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国债转让收益可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哦!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三)项的投资收益,如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需要满12个月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就无需受这个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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