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有人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得出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结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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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优先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到主表,共涉及5个行次,分别为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所得减免”,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和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
误区三:减免税所得不得放弃
主表将企业按规定享受的所得减免优惠项目放在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单独处理,即第20行“所得减免”。这样处理所得减免是出于以下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授权性行为,从事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具有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提出或者不主张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是无权要求纳税人必须享受税收优惠的;反之,企业提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需要举证,否则视为放弃税收优惠。
误区四:持有优惠证书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目前备案制改为了留存备查制。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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