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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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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1:29:31| 来源:中公会计

马上就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了,为了帮助考生巩固和强化考点记忆,下面中公会计老师带领大家一起梳理《经济法基础》,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开立

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3)注意掌握开立和变更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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