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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不定向选择题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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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10:18:15| 来源:中公会计

为了提高考生的学习能力以及自我学习成果检测效果,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汇总了《经济法基础》第三章不定向选择题,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各位考生提供帮助。

不定项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B.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D.未记载背书日期,被视为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参考解析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并非无效。因此选项A错误。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即P银行。因此选项B正确。甲公司出票时记载了确定的金额15万元。因此选项C错误。甲公司是支票出票人,不是保证人。因此选项D错误。

2.【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有效,但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3.【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甲公司签发的支票有效,丙公司有权提示付款。因此选项B错误;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选项D正确。

4.【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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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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