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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总结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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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1:50:49|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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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总结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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