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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2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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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14:42:24|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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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3.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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