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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的范围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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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3:57:43| 来源:中公会计

人最大的改变就是去做自己害怕的事情,也许刚开始我们是惧怕学习的,也正是我们的坚持才换来如今的乐在其中。2018年注会备考现阶段就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不要害怕,也不能懒惰,跟着中公会计网一起来学习注会知识点吧!今天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的范围,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备考交流③群:66212103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8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的不动产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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