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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动产的买卖(2)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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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14:22:29|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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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的买卖

【解释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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