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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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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15:08:47| 来源: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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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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