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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支票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7-28 11:07:33| 来源:中公会计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无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提示】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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