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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2012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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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10:16:40| 来源:

(四)自学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证书为准),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成绩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1.在线学习。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2.面授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3.单位自行组织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4.自学认定。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按照《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严格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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