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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2012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进入阅读模式

辽宁沈阳市2012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2-06-11 10:16:40| 来源:

6.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包括“小金库”的界定、“小金库”问题相关处理规定、“小金库”典型案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等。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XBRL相关知识、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

8.《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职业道德。

9.《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文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10.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其他各项税收法规制度。

11.企业改制与重组、企业战略融资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财务分析与价值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12.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专项业务政策(包括新《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相关政策)、其他相关财经知识(包括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沈阳市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一)在线学习

会计人员可登陆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网页,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

(二)面授学习

会计人员按照市财政局指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以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公示的定点培训单位为准,定点培训单位按照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就近报名参加学习。

(三)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具有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参加培训会计人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经同意后可进行培训,并将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单位不组织培训,应通知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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