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下面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作一阐述: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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