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罪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12-06
11-24
11-18
11-15
11-15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