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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考试《803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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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0:35:44| 来源:北京工商大学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为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穿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8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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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考研网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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