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 犯罪主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意义
(二)量刑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医学标准。
2.心理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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