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因
最早用实验法研究归因问题的是Heider和Simmel(1994)。他们用动画片的方式模拟了人在家中的情况。
(一)当事人与旁观者所理解的行为原因
Jones和Nisbett扩展了行为原因的格式塔的观点,说明为什么旁观者(observer)会更多地用个人素质来解释行为,而当事人(actor)则更多地用环境因素来解释行为。
Nisbett的实验总结
这3项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即当事人更多地用环境原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而旁观者则更多地用个人品质的原因来解释当事人的行为。
Nisbett等人认为,如果这3项研究结果反映了人们对自己和他人具有不同的内隐人格设想(implicit personality theory),是很有意义的。
但他们也承认,其他观点也可能解释这些结果。例如在研究一中,旁观者对当事人唯一的了解就是当事人是否志愿接待代表团,因此在随后的9点量表估计中,旁观者就更多地受当事人志愿或不志愿的影响,而不会受当事人其他品质的影响(因为旁观者与当事人是临时组成的对子,彼此不了解)。即实验程序的安排导致了前面的结果。
(二)文化与归因
综合以上的结果可以认为,个人主义者文化的代表美国人倾向于用个人自身的原因来解释社会事件的发生,而集体主义者文化的代表中国人则倾向于从环境或外部原因来解释社会事件的发生。即归因模式随文化不同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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