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年,《辛丑条约》
清政府与英、俄、日、法、德、美、意、奥匈、西、荷、比签订《辛丑条约》:
1)中国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9.8亿两;
2)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3)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记不叙用”;
5)总理衙门必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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