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天津条约》
清政府与英、法、俄、美签订《天津条约》:
1)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汉口、九江、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2)允许外国人到内地游历、通商、自由传教;
3)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航行;
4)外国公使驻京,并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馆;
5)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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