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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4:22:22| 来源:红星网

六、面试

1.面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3.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省直、市州分级实施。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未达招录计划1∶2比例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录计划数。

报考省委外事办英语翻译职位、湖南警察学院教师职位的人员,不再参加集中面试。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法律专业知识×4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不含湖南警察学院教师职位和警犬技术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招警专业科目×2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省委外事办英语翻译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5%+专业笔试成绩×25%+口译面试成绩×50%。

湖南警察学院教师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申论×20%+教学试讲成绩×60%。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5%+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25%。

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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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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