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
两种方式:
一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在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些单行刑法法律的做法。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二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个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对人的效力
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若《刑法》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③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境外犯罪,不论刑罚轻重,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国际法》视为犯罪的,凡不受引渡者,都适用《刑法》。
⑤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利益与公民的犯罪,当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受处罚的犯罪,才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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