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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51. 【答案】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后果有以下四种: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四,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2. 【答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是:
第一,客体
(1)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①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②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③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第三,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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