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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非法学):练习题及答案(2)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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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15:27:24| 来源:中公考研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中公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7.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

  A.对未成年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

  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

  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

  D.对累犯应当并处罚金

  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

  A.事前防卫

  B.假想防卫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A.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10.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参考答案

  6. 【答案】A

  【解析】本题中乙的行为系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一)乙具有共同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定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意思联络形成时间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甲乙就属于事前的共谋。甲乙具有分工上的不同。

  7. 【答案】C

  【解析】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8. 【答案】B

  【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答案】A

  【解析】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2)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适用。

  10. 【答案】D

  【解析】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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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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