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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的《大诰》虽说取法于西周时期周公训诫臣民的《尚书?大诰》,但仍可视为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成果,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
14.明初不尚例的单独使用;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15.《明会典》乃是模仿《唐六典》的制作,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
1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中公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朝的翻版;它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17.《大清现行刑律》(1910)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并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其被作为《大清新刑律》(1911)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18.《大清新刑律》(1911)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1910)相比较,《大清新刑律》(1911)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9.《大清民律草案》(191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20.清末商事立法后期(1907年─1911年)的《破产律草案》内容较《破产律》周详,注重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用。
21.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22.1911年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的基础。
23.《中华民国约法》(1914)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独裁,成为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24.《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和“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一脉相承,其本质是蒋介石的个人****独裁。
25.《暂行新刑律》(1912)是在《大清新刑律》(1911)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1911),并无改变。
26.《中华民国刑法》(1928)是以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1912)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而公布的。
27.《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沿袭《大清民律草案》(1911)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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