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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章律》参照秦法,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2.《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3.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4.经张斐,杜预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南朝沿用与删改《晋律》,因循守旧。
5.《北魏律》前两篇为刑名,法例(相当于刑律总则),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
6.《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1.篇章体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
8.《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9.《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制成;《永徽律疏》修订后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
10.《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11.《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
12.《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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