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考研 > 备考资料 > 考研专硕 > 法律硕士 >

2020考研:刑法学分则要点(4)进入阅读模式

2020考研:刑法学分则要点(4)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9-10-11 14:10:16| 来源:中公考研

  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但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

  ③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罪与非罪。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罪与非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国家安全 须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 一般主体 不须情节严重

  ③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行为对象 犯罪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秘密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罪 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 一般主体

  4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司法公正。

  ②客观表现: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客观表现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不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其他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lt)。

  ④本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犯罪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⑤本罪与伪证罪:1)侵犯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

  徇私枉法罪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公正 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司法工作人员

  伪证罪 司法秩序 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4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法院正常审判活动2)审判公正。

  ②客观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1)造成国家、公民利益严重损失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多次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④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案件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⑤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行为所指对象2)行为发生场合3)构成犯罪条件。

  罪 名 行为所指对象 行为发生场合 罪与非罪

  枉法裁判罪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民事、行政诉讼中 情节严重才为罪

  徇私枉法罪 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公民 刑事诉讼中 不情节严重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20考研:刑法学分则要点(4)”相关内容,各位法学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中公法学考研频道,法学考点繁杂且较难,但是因为就业形势非常好的原因,报考法学的人也非常多,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2020考研法律:法律硕士复习笔记汇总

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

法律硕士基础复习笔记法的要素

1 2

(责任编辑:黄楚轩)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中公考研网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中公考研官方微博
咨询电话

400 6300 966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