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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1)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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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3:54:21| 来源:中公考研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mdash&mdash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mdash&mdash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1)”相关内容,各位法学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中公法学考研频道,法学考点繁杂且较难,但是因为就业形势非常好的原因,报考法学的人也非常多,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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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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