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mdash&mdash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mdash&mdash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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