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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及其适用
有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
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15年,max: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羁1日=刑期1日。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③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他执行场所:监狱、少管所、看守所。
有期徒刑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1年,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论在何种场所,有劳动能力都要参加劳动。
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无期徒刑及其适用
无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没有刑期限制,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际上可以减刑、假释、特赦释放。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的羁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没有劳动能力外,都要在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④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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