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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律:法律硕士重要主观题之宪法学(3)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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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09:18:24| 来源:中公考研

  (3)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①我国《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从道理上讲,在我国,人民是宪法的监督者,对所有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实施宪法的情况都有权监督。②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年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要向它汇报工作。国人民代表大会 还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这也是其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改 变或者撤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③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宪法监督。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充分完整的监督权,即解释宪法、监督宪 法实施、解释法律的权力等,所以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主要的宪法监督机 构。第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权力。第二,由于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构,因此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充分行 使国家权力,包括宪法监督权。第三,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法律的权 力。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在本地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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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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