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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进入阅读模式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9-01-11 15:37:24| 来源:中公考研

  2020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先入手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下面中公考研小编带大家看一下“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考生注意理解且熟记!

  1、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以完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3、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以上就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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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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