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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19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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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13:56:11| 来源:沈阳音乐学院

  5.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相关专业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同等学力及跨专业加试科目》(附件:4)。

  6.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九、调剂

  我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要求与程序,并“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十、录取

  (一)坚持按需招生、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院根据教育部《2019年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确定终录取名单。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我院将针对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面复查。按照教育部《2019年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学费及奖助政策

  (一)我院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年度收取。收费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辽价发[2014]49号)规定为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二)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及发放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的《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其它

  (一)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由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三)为及时沟通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务详细、准确填报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和姓名等信息,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考生原因造成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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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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