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试
1. 初试时间: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 初试科目:各专业初试科目、参考书目见招生专业目录(我校不提供参考书)。
五、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六、复试
1. 教育部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参照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基本要求执行。
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此类考生,复试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复试前再次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复试考生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仅网报时学历审核未的考生提供)、学生证(仅应届生提供)等报名材料原件及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加盖公章有效),资格不符者不予复试。
3. 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我校另行通知,复试内容为:(1)外语口语、听力测试(2)专业课笔试(3)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形式: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4. 跨专业考生、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现场确认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取得复试资格后,须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5.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七、录取
1. 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4.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5. 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入学须知》等要求按时来校报到,入住相应校区并接受培养。
6. 录取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一级授予权,研究生可在入学后申请硕博连读。
八、学制
我校应用统计(025200)专业基本学制为两年,其余各专业基本学制均为三年。
九、学费及奖助学金
1. 学费
我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制定的新疆地区研究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请登录新疆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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