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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须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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