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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44)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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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15:40:28| 来源: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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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一、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不动产抵合同中的登记。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从抵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机动交通工具。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3)继承、遗赠;

(4)建造、拆除。

二、物权变动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单方行为——抛弃;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三、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2)动产的公示:交付

2、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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